一、将原公告中应提供下列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)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变更为:
1、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;
2、营业执照(经营范围包含窗帘及晒衣架的制作、安装等。)
3、税务登记证
4、组织机构代码证
二、企业报名时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、法人授权书、企业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。
三、其它条款不变。
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2015年10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