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专家劳务费的发放,根据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》(鄂财采发〔2017〕2号)、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鄂财行发[2018]31号)相关规定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相关的进口设备采购、大型仪器设备需求、软件开发论证,采购需求文件编制,各类招投标文件的研讨、制定以及其他与采购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、评审、培训等专家劳务费的发放。
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上述各类论证、咨询、评审和培训活动,按照本办法向被邀请的校外专家支付劳务费。
第四条 每个论证、咨询、评审和培训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1-5名校外专家。
第五条 各项活动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天到一天(不含报到和撤离时间),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作出说明。
第六条 专家劳务费按照必要、从严、从紧的原则支出。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、厅局级干部每次1000元;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、县处级干部每次800元;其他人员每次500元。以上发放标准包含伙食、交通等在内的所有费用,且为税前金额。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,第二天的劳务费按照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%执行。
第七条 专家劳务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发放。
第八条 专家劳务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或该中心授权(委托)的活动组织单位填报《武汉纺织大学采购招标工作专家劳务费发放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,据实发放。
第九条 专家劳务费发放范围仅限于参加相关工作的校外专家,其他负责评审组织和服务的人员,包括未参加评审的各级领导、各类领导小组(委员会)成员均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。
第十条 各单位应据实安排论证、咨询、评审和培训活动,严禁虚报项目和专家名单套取专家劳务费。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、咨询费的行为,一经查实,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